特别提示:本文原稿撰写于2022年4月,因当时掌握的资料有限,其中关于招商银行可能主导选择投资项目的观点,系逻辑推导,未必与真实情况吻合,但为保持文章面貌,未加修改。天风并购基金是一个叠床架屋、结构非常复杂的私募基金产品。分为上下两层结构,上层是招商财富的资管计划,下层是招商财富用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加入的天风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上层基金(称为资管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是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的代销募集资金,这个资管计划的投资对象是下层的天风并购基金,而招商财富是以自己的名义,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资于下层天风并购基金的。下层基金的天风并购基金,是由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睿通”)为普通合伙人(GP)和投资管理人,招商财富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招商财富为了多募集资金,突破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了多个编号的资管计划,然后再汇集起来一并投入下层的天风并购基金,其中的1-3号资管计划,就是本文要讨论的资管计划一期产品。至于编号4号之后的资管计划,号称二期产品,其投资项目与一期产品不同,在此仅作为附带论述。我们先介绍下层基金也就是天风并购基金的基本架构,基金产品全称及产品要点如下:(2) 产品的工商登记注册名称:天风睿合(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 基金管理人: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成立时,天风并购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天风睿通为天风证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持有其股权65%的最大股东为天风证券持股100%的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天风睿通于2018年2月变更名称为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发生可疑的重大变更,天风证券系子公司天风天睿彻底退出。天风睿通(即睿通致和)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备案号为P1010011。(4) 募集总规模:69710.26万元。其中,基金管理人天风睿通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为0.43035%;招商银行实际控制的招商财富以专门发行的“天风并购基金1-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全部资金,以招商财富的名义,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69410.26万元,占全部合伙出资的比例为99.56965%。(5) 基金成立时间及期限:2015年3月成立,期限:5年(与对应的招商财富资管产品的期限相同)。(6) 基金管理费:前三年按照基金资产规模的2%/年收取,之后按照存续基金规模的2%计取。
在2016年2月,天风睿通与招商财富继续合作,所发行的天风并购基金二期,其产品结构与一期基本相同,募集规模为20亿。由产品要点和产品结构图分析可见,天风并购基金是一款建立在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有限合伙基金,其普通合伙人也就是投资管理人,出资300万,其他的超过99%占比的出资都是招商财富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出资的。从穿透打通看,招商财富及关联方的招行一分钱也没有出,招商财富名义出资的合伙资金全部来自其作为投资管理人发行的一款叫做“招商财富天风并购基金1-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财富资管计划”)的资管计划向外部投资人募集的资金。但招商财富资管计划中有天风睿通及关联方以普通(次级)投资人身份的出资,但因缺乏信息披露资料,具体金额未知。基金的资金一般都来自多个投资人的集合投资(天风并购基金嵌套了招商财富的资管计划,穿透计算,投资者众多),因此与一般的单一投资人的投资相比,具有投资金额较大,投资项目较多的特点。基金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组合投资,将资金配置在多种不同的项目和资产上,以分散风险,就是俗话说的不要将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投资有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也属于正常情况,极端情况下有些投资项目颗粒无收,但只要投资成功的项目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投资成功的项目取得丰厚的回报,就可以弥补其他项目投资的亏空,整体计算,取得可观的投资收益。天风并购基金,也遵循了组合投资原则,共计投资了五个项目,分别是:(1)苏州枫彩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额25000万元,占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占比为10.5%;(2)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投资额12300万元,股权占比2.58%;(3)湖南贵太太茶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额10002.5万元,股权占比14.95%;(4)威风宝1号影视基金,投资额1250万元,投资占比20%;(5)睿金1号私募基金,投资额17000万元,投资占比34.69%。睿金1号基金通过加入天风系的天风智信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了众泰汽车和卓诚兆业房地产项目。从投资的结果来看,投资成功率为0,投资失败率为100%,且没有任何一个项目有一分钱的现金回流,不要说收益,本金也没有一分钱的回流。从投资到现在已经7年了,投资者不但没有收到过一分钱,甚至连一点希望也看不到。结合天风并购基金二期的投资情况看,二期于2016年2月成立,募集资金规模20亿,投资项目多达19个,到期后仅有2个(总投资5600万人民币,占总项目金额约4%)的项目完成退出,其他17个项目也是颗粒无收,据说投资项目的大部分都处于诉讼或标的公司亏损和破产清算等不良状态。我们要说的是,如此优秀的投资业绩,在投资圈里是非常罕见的。尤其是,天风并购基金的管理人是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其实际控制人天风证券是中国证监会发牌的券商,属于高大上金融机构的一员,还是上市公司。金融行业的同志都知道,要取得100%失败、颗粒无收甚至本金的渣渣都见不到的投资业绩并不容易,即便不是专业投资机构,即便是用抽签的办法选项目,取得100%失败的业绩比中彩票的概率差不多。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后果?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在投资逻辑上的明显失常,存在明显的硬伤,让人难以不怀疑其间有可能的利益输送和难以描述的关系。投资项目是天风睿通自己选择的,还是招商财富指定的,或者招商财富也参与了项目的审核或推荐?在选择项目和投资管理方面,两家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各自所起的作用和角色到底如何,对于确定管理责任及承担相应的后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投资人需要知道的,但迄今为止,两家投资管理人并没有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对于天风睿通如何进行尽调,怎么选择投资项目,投后的管理运作如何,是否尽职等,因缺乏资料,作为外部人士,无从了解真实情况,因此,我们对投资管理人的项目选择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以及投资管理人是否未善尽管理职责,在此均不予以评价。我们要说的是天风并购基金投资项目的行业属性特点。从事金融投资的专业人士都知道,在我国证券市场创办的早期,曾有多家农业为主业的公司上市,但由于客观上农业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技术上容易造假,历史上出现了多起农业公司造假案例,典型的如湖北的“蓝田股份”造假案。在多起造假企业暴雷后,上市审批机关对于农业企业的上市态度趋于谨慎,也就是说,农业企业是非常难上市的。而作为投资界的专业机构,也几乎都对农业项目的投资退避三舍。但天风并购基金一期,总共就投资了五个项目,却有两个大农业概念的项目,即枫彩生态和贵太太茶油,且投资金额很大,金额合计为35002.5万元,占基金募集总额的比例高达50.21%。鉴于投资管理人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其主要管理人员均为专业人士,为此,我们当然完全可以质疑投资管理人选择项目的能力甚至质疑其动机。如果他们不知道农业项目上市很难,那其专业能力何在?如果他们知道农业项目上市很难,还坚持要将巨额资金投入农业项目,那其动机是什么?有什么特殊情况让这些专业人士坚持要把投资人的巨额资金投入到未来前景非常可疑的项目上?另外,我们还要质疑基金产品的名称的非专业性,以及可能带给投资人的误导。虽然基金产品的起名并无法律规范,但还是有一定的行业惯例,产品名称一般可以反映投资项目的行业特点,或者投资的方式或者风格等。天风并购基金这款产品,给投资人的印象就是其资金运用投资方式为并购。这款产品的投资运用对象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从投资阶段看,属于相对成熟企业的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的增发股票,以及其他私募基金,但其主要投资资金是用于股权投资的,而并没有一个项目符合并购的特点。虽然投资圈对“并购”一词并没有精准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并购是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相关的,也就是投资的股权占比及表决权比例相对较高,足以取得对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经营管理的控制权。但从天风并购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看,并无任何一个取得较高股权比例的投资项目。鉴于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天风睿通是专业投资管理人,不论产品的命名的动机如何,客观上,基金的名称命名为“并购基金”,起到了误导投资人的作用。这也令人怀疑相关机构及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平。虽然投资人因其角色地位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资料,但天风睿通对投资管理的消极不作为,从其自己披露的投资管理报告都可以看出来,在整个投资及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没有任何有效、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措施和作为,在投资项目已经出现风险,到期不能兑付一分钱现金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资产处置措施。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注册成立,是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投资领域覆盖一二级市场。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招商财富并非一般普通机构,而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持牌专业资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的类别属性上属于“基金资管子公司”。而招商基金管理管理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其股东为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其中招商银行持股比例为55%。鉴于招商证券与招商银行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可以认定招商银行不但是招商财富的间接控股股东,也是招商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如前所述,天风并购基金的有限合伙投资资金来自招商财富专门发行的一款由招商财富作为投资管理人的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的要点为:(1) 产品名称:天风并购基金1-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 产品编码:17B911、17B912、17B913。(5) 产品类型:结构化产品,投资人分为两类,优先级投资人即社会普通投资人,普通级(也就是次级或劣后级)投资人为天风睿通及其关联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天风睿通最高认购金额为0.09亿元,天风天睿投资最高认购金额为2.11亿元。如按照次级最高定格出资计算,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的初始募集比例为78:22。但最终次级投资的实际到位金额不明。(6) 收益分配规则:收益优先满足优先级投资份额的本金,超出优先级份额本金的剩余资金,按照如下顺序分配:普通级份额本金、优先级的优先收益(8%)、普通级投资份额的基准收益(8%)、超额收益。超额收益分配方案如下:普通级投资按其出资比例收取超额收益;普通级对优先级应得的超额收益部分提取业绩报酬。对于优先级按其出资比例应得超额收益部分,分配方案为:优先级获得该部分收益的60%,普通级获得该部分收益的40%,其中包括支付给销售机构的浮动销售服务费。浮动销售服务费为=普通级所得该部分超额收益*20%=【(优先级按其出资比例应得超额收益部分)*40%】*20%)。(10) 成立日和到期日:2015年3月30日,2020年3月19日。中国的财富管理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借鉴发达国家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的财产管理法律层面的商业模式有两大类型,即契约型信托及有限合伙。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绝大多数理财产品、券商及基金资管子公司的资管产品、私募基金的契约型基金等,均属于信托模式。而有限合伙基金,则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常使用的产品模式,但也经常被银行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借道”或者“借壳”运用,例如,银行经常通过理财产品或者其关联方作为管理人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借助信托公司或有限合伙股权基金作为通道,将其产品嵌套在信托或者私募股权基金中,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突破分业经营篱笆的手段。这种手段在外界看是云山雾海,但在金融圈子里,专业人员一般都可以根据资管产品的特点和运作机构的相对资源占有情况等,判断出真正的起到决定作用的主导方,即便主导方在各种法律文件中以“代销机构”、“资金托管人”、“有限合伙人”等角色身份出现,也并不能改变事实上的真正投资管理人地位。本人认为,天风并购基金高度疑似这种银行主导,通过多个马甲、多个基金嵌套包装上市的资管产品。两类不同模式的财富管理,差异主要是建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前者建立在《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上位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后者建立在《合伙企业法》的法律制度基础上。信托型基金的特点是,基金采取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契约(合同)的方式设立,基金本身不是法人,也不是独立运营的企业实体,所以无需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但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是完全独立的(包括独立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运营由受托人也就是投资管理人管理。根据信托的基本法理,受托人对受益人应当承担两大义务,即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谋取利益,不得挪用和侵占信托财产。谨慎义务要求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谨慎从事,防范和控制风险。当然,受托人可能将其管理人的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人,但受托人并不能因为将受托职责转委托给他人而不再对受益人承担任何信托责任。这种转委托的情况,适用于两种最常见的情况,一种是将部分受托职责,转给其他机构承担,例如基金资产监管的托管人,正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一般也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法律对特定种类的基金和信托,要求必须另由银行或第三方作为“托管人”监管资金和资产运用。第二种情况是,受托人自己将其承担的投资管理的全部或者部分职责转委托给第三方。这种情况在基金嵌套基金、基金嵌套资管或者信托之类的多层基金中经常可见,既可以解决多个投资人的主导、协助角色的关系问题,也可以根据真实角色功能决定资管报酬的分配。而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层面的载体叫“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两类性质不同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则仅承担有限责任。与信托基金不同的是,有限合伙基金必须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独立的税务登记。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基金而言,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GP)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即GP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与信托一样,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将投资管理职责转委托给第三人。但与信托基金受托人将其职责转委托给第三人一样,普通合伙人不因管理权的转委托而免于承担受托管理责任。因此,从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职责来看,无论是信托,还是有限合伙,其投资管理人均需承担类同的义务。这一点,并不因为基金的法律形式不同而存在任何本质差异。招商财富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在类别上属于中国证监会发牌并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资管子公司。根据中国金融机构商业经营及监管的制度基础和商业实践,招商财富及其直接大股东招商基金、终极间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招商银行,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均需遵循信托法理,遵守《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监管规章。但由于中国采取分业监管金融体制,不同金融机构虽然都在从事资管业务,却有差别巨大的产品名称,以及不同的监管机关。以天风并购基金为例,涉及到的招商银行由中国银监会监管,但招商财富、天风睿通等,均是由中国证监会监管。这也导致天风并购基金的投资人(形式上仅是对应的资管计划的投资人)的维权面临非常复杂、困难的局面。从法律层面上剖析天风并购基金,天风并购基金是一款嵌入了招商财富契约型信托基金的有限合伙基金。招商财富在天风并购基金的有限合伙架构中固然仅仅是一个有限合伙人,但在与并购基金相对应的资管计划中,却是受托人即投资管理人,而这款资管产品,正是一款典型的契约信托型基金,招商财富与资管计划投资人的关系,则是受托财产管理关系,也就是说,投资人为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兼受益人,招商财富则是受托人,或者说是投资管理人。按照信托的基本法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当对受益人承担和履行受托义务,即对投资人承担忠实和谨慎义务。如果因未尽义务或者未善尽职责,则必须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对于投资人应当善尽受托责任,也表现在其投资管理的相关受托义务必须延伸贯穿并购基金的投资管理中。首先,虽然在天风并购基金的架构中,招商财富是有限合伙人,但其本身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出资人,而是一家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其在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出资,系通过发行资管计划向社会公众投资人募集。因此,其在天风并购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并不能否定其在资管计划中的投资管理人身份,也绝不可以就此否认其作为资管计划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相反,招商财富必须承担受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其投资失败的结果承担必要的责任。其次,招商财富作为持牌金融资管机构的特殊属性,以及其合伙份额出资系通过资管计划募集的特殊情况,决定了招商财富的主动管理责任必须延伸到对天风并购基金的项目选择和投资管理上。实际上,如果说招商财富可以以自己只是个有限合伙人,就可以对并购基金的投资管理消极或者彻底不作为,则与其在资管产品中的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属性直接冲突。如果说招商财富这类有限合伙人仅仅因为基金嵌套基金或者自己在下层基金中不是投资管理人就可以免除对上层基金的投资人应当承担的信托责任,则给投资管理人恶意逃废义务、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开了方便之门。即便在并购基金的投资运作中,项目全部都是由天风睿通选定,投资管理也都完全由天风睿通承担,招商财富完全是袖手旁观,则仅仅这一点,就可以证明招商财富未尽受托人责任,必须对项目选择的失误和投资的彻底失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从商业实践的角度看,真实情况可以判定为,天风睿通的投资管理人身份,来自招商财富的授权,其投资管理权来自招商财富的转委托。而转委托不能否定原投资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文中进一步详细分析。总之,招商财富对并购基金资管产品的投资人必须承担受托人责任,这是确定无疑的,并且,招商财富对天风并购基金的投资项目的全军覆没也必须承担责任,而绝对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招商财富作为有限合伙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多仅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当然,招商财富发行的资管计划,其投资人只与招商财富相关,与天风并购基金及其管理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资管计划的投资人是否能够向天风基金的管理人直接追索法律责任,或者在追索资管计划投资管理的责任时将下层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一并追加追索,未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这肯定不影响资管计划投资人追索招商财富未善尽受托责任的权利。对于并购基金的投资失败,招商财富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善尽受托责任的,就应当对其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责任。从事信托、资管行业的金融专业人士都知道,基金产品的种类很多,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是否必须积极作为,积极主动管理,与基金契约或信托合同、文件的规定直接相关。(1)只能消极、不得主动积极作为。如果信托合同、文件要求受托人消极不作为,或者只能按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指令作为的,则受托人就必须消极,如擅自积极作为,未经授权主动管理,就是违反了信托目的,违反了信托合同;(2)必须主动积极管理。大多数信托、资管产品,都属于这类情况。这是因为,投资人多不是专业人士,也无瑕亲力亲为打理理财事务,才通过购买金融投资产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财,自然必须给予投资管理人较大的自由裁量管理权限,投资什么,投资资产的配置比例,何时调整资产配置等,均是投资管理人自行决定,只要不违背合同文件的约定即可。如果让投资管理人事事请示,事关众多投资人,事实上技术难度也极大,成本也极高。商业性的资管产品,例如天风并购基金及相对应的资管计划,都是为了投资人谋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而设计、成立的商业性资管产品,几乎全部都是主动管理型的,在这类产品中,如果管理人行为消极,则显然是违背信托精神和信托目的的,客观上也一定会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只有单一投资管理人的资管产品,区分投资管理人及其确定其责任非常简单,但对于基金中嵌套基金的情况,出现双层受托人的架构的,出现了两个投资管理人,到底谁是主导者?谁才是真正的履行职责的投资管理人?谁应当承担主要的信托责任?基金嵌套基金,或者资管中嵌套资管产品的情况,甚至多层嵌套的情况,在中国的资管产品中很常见。这种情况下,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其间所起的具体作用和角色,是差异巨大的。有些产品,是典型的所谓“通道型产品”,例如很多银行借助信托公司的通道设计银行理财产品,在这类产品中,信托公司仅仅是通道,也就是产品是银行设计的,项目是银行主导选定的,资金是银行募集的,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等也是银行指定的。信托公司在这类产品中的作用就是一个通道,因此,一旦出现不能兑付等情况,是应当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具体的后续处置工作,信托公司则只是配合。例如,需要起诉借款人时,可能需要贷款人信托公司的名义起诉。但在天风并购基金中,天风睿通与招商财富的关系,绝非简单的是招商财富作为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交给天风睿通管理的关系。首先,我们要先分析下为什么招商财富不直接进行项目投资,而是把资金交给天风睿通,另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基金迂回投资。这显然是与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安排和分业监管制度架构的制约直接相关,也就是说,招商财富作为证监会监管的资管机构,无法直接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投资,只能借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起炉灶进行迂回投资。明确这一点很重要,这种情况说明,这款嵌套基金,招商银行和招商财富即便不是完全的主导方,也绝对不可能是一个完全被动的通道方,在金融资管产品的构建架构上,天风并购基金倒是符合通道的基本特性。其次,在资管行业的商业实践中,嵌套类型的基金,两个不同层级基金的投资管理人的关系,一般由其实际运作中的角色与所起作用决定,与投资客户资源的占有和运作能量直接相关。一般来说,主导一方的特点有:(1)规模更大,实力更强,品牌影响力更大;(2)客户资源量大,募集资金的能力强;(3)收取的各类费用和佣金上,占有与其名义上的身份不相符合的相对优势。非主导一方,或者是通道一方,一般有如下特点:(1)规模相对较小,实力较差,品牌影响力较弱;(2)客户资源较差,资金募集能力较差,甚至没有募集能力,只能给其他资源优势机构做通道;(3)收取的各类费用和佣金上,经常不占据优势,甚至只有主导方的零头。例如一些借助信托公司通道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给信托公司的通道费多则千分之三,少的可能只有万分之一,自己则获得超过信托公司几十倍甚至百倍的收益。按照以上标准来分析,实际上招商财富与天风睿通及并购基金的关系,基本符合招商财富(及背后的招行)为主导方的特征。招商财富虽然自身谈不上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但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招商银行,号称中国财富管理最佳银行,占有的客户资源在金融机构中可谓首屈一指,并在天风并购基金产品的资金募集上亲自出马。因此,分析推断招商财富在天风并购基金的角色,可以断定招商财富绝对不可能仅仅是一个单纯有限合伙人,不排除招商财富(实际上不排除是背后的招行)将天风并购基金单纯当作一个投资通道的可能性。而天风睿通,即便不完全是一个通道,也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其选择项目进行投资,即便项目不是招商财富方面的指定,招商财富也没有参与推荐项目,但至少招商财富也一定会进行审查、核实。因此,招商财富对于基金的投资管理,是完全没有理由袖手旁观、消极不作为的。在投资颗粒无收之后,更是没有任何理由消极不作为。招商财富的默默无声和毫不作为,正是其未善尽信托责任的表现。首先,招商财富与投资人客户签署的资管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对于风险的提示非常不充分,完全可以说是轻描淡写,未充分警示本金可能完全损失的巨大风险其次,招商财富在投资管理中未能善尽职责,包括并未采取积极主动的作为参与投资管理,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仅仅是通过招商银行的渠道消极转发天风睿通的信息公告,未独立披露项目运行的真实情况,未披露或者说隐瞒了对投资人有重大利益关切的事项。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对天风睿通转交的信息不做审核,在报告上堂而皇之的备注“本管理人对项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不承担责任”。在基金出现颗粒无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积极主动的处置措施等等,不一而足。以上表现,已经足以说明招商财富完全违背了信托精神,未尽受托管理职责。对于天风并购基金的投资项目,如果招商财富完全不知情,也未审查,则可以认定,作为资管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其未善尽职责,既未能善尽忠实义务,也未能善尽谨慎义务。首先,如果招商财富的资管计划是天风并购基金的通道,招商财富将资金交给天风睿通打理后,从头至尾都是袖手旁观,无所作为,既没有参与项目选择,也没有参与投资管理,则招商财富显然违背了信托责任;其次,如果招商财富参与了项目的选择和投资管理,则面对投资项目选择的行业属性硬伤,面对全军覆没、颗粒无收的投资业绩,也完全可以证实其未善尽受托人的义务;第三,如果投资项目及投资管理实际上是由招商财富主导,则天风睿通作为管理人的这款天风并购基金就只是一个招商财富的通道,面对上述投资硬伤及颗粒无收的投资结果,招商财富更是难以推脱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天风基金投资的颗粒无收,招商财富都无法将信托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招商银行在天风并购基金产品的架构中,形式上有两大角色:资金募集人;基金财产托管人,其中第一个角色确保了资金的募集成功,第二个角色则是确保基金财产独立性,确保基金资产不被挪用至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无关用途上(由于出现了双层基金,以及基金再投资基金的情况,基金资产如被挪用和侵占,招商银行也需承担责任)。托管人的职责是受托人职责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说,招行也是承担了部分受托人职责的。虽然法律赋予了招商财富和天风睿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但他们作为投资管理人是否能够动员投资人进行基金投资,是否能够募集资金,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天风并购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天风睿通,在投资圈里可谓一个默默无闻的小角色,其实际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天风证券,无论是其资历、实力和外界知名度,都很一般,即便是亲自出马,募集个小规模基金也许还有戏,但稍微大点的募集规模,都未必能够办到。所以,天风并购基金之所以能够顺利成立,绝对不是依靠天风睿通和天风证券的能量。这里还不论在2018年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天风证券完全脱离关系后的睿通致和更是一名不文。天风证券在并购基金投资项目已经出现严重风险下的情况下急忙摆脱与天风睿通的关联关系,其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值得进一步追究。并购基金的资金到位,也谈不上是招商财富的功劳。招商财富虽然有个好爸爸招商基金,更有个名声在外的好爷爷招行,但其自身的形象及实力类似富二代,离开招行的品牌加持,尤其是客户资源的加持,招商财富是否能够生存都存在疑问。招商财富投资于天风并购基金的资管产品,之所以能够在很短的期间能够顺利募集资金宣布成立,其真实的原因在于招商银行亲自出马销售资管计划产品。在招商财富与投资人签订的资管格式合同中,这种销售甚至被直接的毫无掩饰地称之为“直销”。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招行与招商财富的关系面上是两家,实际上是一家,招商财富是否真正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存疑的。尽管从法律层面上说,招行仅仅是招商财富资管计划的销售人及托管人,但这款资管计划能够成立,实际上投资人并非基于对招商财富的信任而将财产委托给招商财富管理,更不是基于对天风并购基金管理人天风睿通的信任才通过招商财富的资管计划间接投资天风并购基金,事实上,几乎全部投资人都是招商银行高端客户,绝大多数客户实际上对基金和信托之类的专业概念并没有基本了解(由于资管领域的专业性,实际情况是,甚至连在银行、证券公司工作多年的很多人也多是一知半解),根本搞不清自己投资的产品的性质、法律类型及投资项目、风险大小等,也搞不清招行、招商财富、天风证券、天风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他们购买产品,完全都是基于对招商银行的信任,在招行销售人员的推销下,才成为资管计划的投资人。因此,没有招行出马募集资金,根本就不可能产生招商财富的资管产品,也就没有所谓的天风并购基金的成立。招行的角色和作用是决定性的。从形式上说,招商银行只是资管产品的销售人和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不是投资管理人,因此对投资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的过错,不作为等均不承担责任,对于基金的投资失败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我们认为,从基金及相对应的资管计划的成立及运作角度看,招商银行的真正角色都疑似主导人和投资管理人。首先,招商财富如果不借助招行的客户资源及品牌,不通过招行募集资金,是没有能力运作资管计划的。而招行作为招商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在资金募集和产品设立中至关重要、无可替代的作用。其次,从中国资管商业实践嵌套基金的情况推断,招行疑似完全的主导方,幕后的真正投资管理人,其承担了大多数投资管理人应当承担的功能作用,包括资管计划的资金募集、客户沟通与联系、公告信息管道等。而表面上的投资管理人招商财富,则从头至尾一如既往地不见踪影,好像风一样的存在。第3, 在基金投资完全失败的情况下,招行及其关联的招商财富,获得了巨大的回报。在投资人颗粒无收的情况下,招商银行不但获得1%的认购费用,还有所谓的资管产品中不多见的“浮动销售服务费”,浮动销售服务费为=普通级所得部分超额收益*20%=【(优先级按其出资比例应得超额收益部分)*40%】*20%。这种超额分成的比例是超级高,客观上起到了鼓励招行为了自己的私利积极推销产品的作用。招行获得如此之高的回报,表明其在和天风睿通的关系中是处于强势的一方,并表明其将为自己谋利益摆在了为投资人或其优质客户谋利益之上,正是违背对投资人履行忠实义务的典型表现。从上述分析及中国资管商业实践中银行通过借助嵌套基金通道主导产品运作的情况推断,招行即便不是完全的主导方,不是幕后的真正投资管理人,也可以认定其承担了不少投资管理人应当承担的功能作用。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推定招行是投资管理人之一。即便招商银行是主导方和投资管理人之一的观点不被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所认定,但招行在运作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值得质疑的问题则是毫无疑问的。首先,招商银行对于代销的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据说有比较严格、规范的合作机构和产品的准入审查制度,一般机构要想进入招商银行的合作名单,是非常困难的。招行的审查,包括对拟合作机构的资质审查,也包括对产品项目的审查。虽然在本案中,招行的直接合作机构是其关联机构招商财富,但显然天风睿通才是真正的合作者,如果招商银行的审查仅仅针对招商财富及发行的资管产品,显然是不可能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发生了基金投资的非专业性情况,以及投资结果的颗粒无收,很难相信,招行这家号称中国最优秀的财富管理银行是尽职的。其次,有多位天风资管计划投资人反映,招行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中,存在不当销售的行为,包括未充分说明风险,未明确正面告知这是最高风险等级产品。部分投资人声称,其风险偏好等级达不到购买产品的级别,但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重新进行了风险测评。根据以上所述,招商银行和招商财富在履行运作资管和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责失职,未尽到诚实信用、对受益人忠实和谨慎投资的基本信托责任。根据信托法理、金融行业商业实践,鉴于受托人与委托人(投资人)获得信息的不对等、专业能力的不对等、掌握资源的不对等等多方面的原因,投资人(委托人)无从了解也没有义务了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无从了解和判断也没有义务了解判断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无从了解也无义务自行了解项目投资管理的真实情况。而招商银行和招商财富则必须自行证实其善尽职责。如果招商银行和招商财富自己认定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无瑕疵,也无需向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则应当自行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与理由,而不是由投资人自行搜集资料和证据。我国的财富管理民事和商业实践起步较晚,因受托人未善尽职责而发生的诉讼案例也不多,但从已经判决的案件看,人民法院对于资管案件,总体原则是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主张由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招商银行、招商财富不能举证自己已经完全、充分地履行了对于投资人的信托义务和责任,则应当承担对投资人的损失赔偿责任。最后,考虑到资管的专业性及小众性,不但投资人对资管缺乏基本概念,即便金融机构的员工,大多数人也是一知半解,所以我们要指出,招商财富的资管格式合同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的条款,关于一切争议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规定有违信托精神,我们高度怀疑该委员会是否具备足够的精通信托、资管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应属无效条款。我们认为,这类争议应当交由专门的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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